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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以员工隐瞒婚姻状况构成欺诈为由,拒绝支付工资?
来源: 简书浏览: 744时间: 2022-12-22

李女士成功应聘上了某公司的文案策划职位,之后李女士便填写了《员工入职表格》。虽然该公司每月都按时给李女士发工资,可是却一直没有与李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半年后,李女士在未办理正式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却再也没有来该公司上班。随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李女士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而该公司却以李女士入职时隐瞒婚姻状况、违反了诚信原则、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欺诈为由,拒绝支付二倍工资。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在李女士在入职时便已离婚,并且怀孕。在离预产期还有三个月的时候就没有再去该公司上班。而《员工入职表格》“特别提示”一栏中载明:“本人承诺保证所填资料真实,若有虚假愿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该公司认为与李女士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李女士隐瞒婚姻状况的目的是为了诱使公司作出录用。那么员工隐瞒婚姻状况入职是否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欺诈,进而导致劳动关系无效呢?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无论李女士是结婚、离异还是生育,均应当保障其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公司不应对其区别对待。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故劳动者的欺诈行为,应当与工作内容及是否胜任相关工作直接相关。虽然李女士隐瞒了自己的婚姻状况,但在该公司工作已有半年,与其担任的文案策划职位工作不发生冲突,故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欺诈。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所谓欺诈,一般来说是指行为人故意制造假相、隐瞒事实真相并可能使他人误解上当的行为。隐瞒事实真相有一个前提,即行为人必须有告知的义务。该公司在找文案策划时并未对婚姻要求有所规定,李女士虽然隐瞒了婚姻状况,但对于没有告知义务的隐瞒,不构成隐瞒事实真相,也不属于欺诈。



该公司和李某珍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但却始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违反了劳动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向李某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综上所述,李女士隐瞒婚姻状况入职是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欺诈。


冠领律师事务所在此提醒大家: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文章转自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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