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4月26日13时50分许,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珠峰”牌电动三轮车沿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安路与温州路交会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与沿温州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赣AC7**5(临时)号“本田”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双方经过抽血检测,王某某静脉未检验出乙醇成分;李某某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9.9mg/100ml。
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与此同时,
此前,临沂交警的这两个判定,
网友们都说:没毛病!
2019年7月18日16时03分许,在开发区沃尔沃路与柳工路交会处,韩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车沿沃尔沃路道路西侧由南向北违反信号灯行驶至沃尔沃路与柳工路交叉路口,与沿柳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路口的朱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韩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认定,韩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不承担责任。
2019年9月1日上午11时40分许,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兰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蚂蚱庙街交会西路段向左侧变道时,与沿兰山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孟某某驾驶的鲁Q0Y***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以及车辆轻微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电动自行车上坐着一名儿童,所幸儿童并无大碍。
经调查,王某某因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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