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起诉书。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元群),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无业,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在其所开设的位于临沂市河东区**街**路交汇处西北角理发店内,多次容留、介绍王××等多名卖淫女与嫖客发生性交易,非法所得由其与卖淫女分成,从中非法获利二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勘验、检查笔录;3.电子数据;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梓瑄
2021年3月3日
来源:中国检察网 临沂河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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