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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临沂一理发店老板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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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erine 发表于 2021-4-16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6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起诉书。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元群),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无业,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在其所开设的位于临沂市河东区**街**路交汇处西北角理发店内,多次容留、介绍王××等多名卖淫女与嫖客发生性交易,非法所得由其与卖淫女分成,从中非法获利二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勘验、检查笔录;3.电子数据;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梓瑄

2021年3月3日

来源:中国检察网 临沂河东网

粑粑 发表于 2021-4-16 08: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排,爱沂蒙论坛,爱楼主~
小新的微笑 发表于 2021-4-16 15: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再高,踮起脚尖就能更接近阳光!
比刀郎还冲动 发表于 2021-4-16 19: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强,支持楼主,佩服
我是妖怪 发表于 2021-4-16 22: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这个帖一定花了您不少心血吧,我不回一个,实在对不住您一番辛苦,特此留名支持!
君观花自叹 发表于 2021-4-18 08: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珍惜生命,就能走出挫折的沼泽地。
蝴蝶翩翩飞 发表于 2021-4-19 21: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临沂好伙伴……
纯情小鸭鸭 发表于 2021-4-21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人,此事必有蹊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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