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印发了《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下面一起来看:
贷款申请条件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总价30%的首付款;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总价40%的首付款;
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与本地贷款职工享有同等贷款权益;
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最多可申请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先结清首次贷款;禁止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我市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建普通自住住房,子女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父母自愿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本细则为其子女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贷款申请的分支机构需出具该职工子女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书面证明。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一)不得高于临沂市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二)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三)提取与贷款总金额不得高于总房价;(四)首付款加贷款总金额不得高于总房价;(五)不得高于按以下标准确定的贷款额度。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房价的7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房价的60%。
贷款年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不得超过最长贷款年限30年。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基准利率执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贷款期限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档次执行新利率。
(来源: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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