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标签看更多好帖

大产权准现房?临沂一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被罚

[复制链接]
第三天 发表于 2020-10-17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10日电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起发布虚假广告案件。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字〔2020〕2-028号显示,临沂欣龙置业有限公司对外宣传施工围挡广告含有“凤凰府大产权商品房准现房发售”内容,广告内容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裁量基准》二百零七、发布虚假广告 【较轻】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三倍罚款6300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5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闪一闪小星星 发表于 2020-10-17 13: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帖子很精彩,期待您的下一帖!
請叫我淑女 发表于 2020-10-18 11: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沂水人路过帮顶,前排支持下了哦~
配角而已 发表于 2020-10-18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走遍全坛,这样的帖子真是不多见,如此强悍的帖子,不留个名实在对不起这个ID!
残花似水 发表于 2020-10-18 18: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专业抢沙发的!哈哈
爱上生活 发表于 2020-10-20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下的跟上哈~
再现理想 发表于 2020-10-22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赞一个
玉帝哥哥 发表于 2020-10-23 22: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强,支持楼主,佩服
猫咪兒 发表于 2020-10-23 22: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锄禾日当午,发帖真辛苦。谁知坛中餐,帖帖皆辛苦!
返回顶部上一主题下一主题返回列表找客服微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