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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来了,高空抛物还要“责任连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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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看到老人摔倒要不要扶?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真的能归业主吗?国家遇到紧急情况,征用个人动产或不动产时有补偿吗?公众人物有隐私权吗?设置离婚冷静期,有必要吗?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如何认定?高空抛物未造成他人伤害会追责吗?……

您想知道上述问题的答案吗?其实,在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都能找到答案。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不仅是我国条文数最多的一部法律,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民法典来了,对每个人来说意味着什么?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增加了哪些具有时代意义的新规定?回应了哪些新问题?为了深入学习民法典,我们推出了《民法典大家谈》融媒体栏目,针对百姓息息相关的话题将连线委员、法学专家们,请他们深入解读,并对条款的亮点及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一并呈现给读者。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伤人致死事件屡屡发生,还往往找不到责任人,被称为“城市上空的痛”。如何保护好我们头顶上的安全?近日,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安徽省委会副主委、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虹就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做了深入解读。

民法典来了,高空抛物还要“责任连坐”吗?
△周世虹(资料图)

Q

记者:民法典颁布之前,对于高空抛物坠物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周世虹:2009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该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主要条款规定。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也就是说,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一条跟87条是有区别的。

87条针对的是我们今天讲的主题,就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致人损害。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根据司法实践,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这个意见一共16条,从诉源治理、立案审判、证据规则、综合治理等方面,对高空抛物治理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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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记者:民法典颁布前,如果说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追究主要为救济受损者的权益而不得已进行“责任连坐”,那么,民法典颁布后的侵权责任规定有哪些不同?其背后的法治逻辑是什么?

周世虹:举个例子,2014年11月20日,武汉市汉阳区世纪龙城小区11层楼上掉下来一个水泥砖块,砸中楼下一个出生44天的婴儿,造成婴儿7级伤残,脑部损伤,肢体偏瘫,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婴儿父母也就是监护人起诉了所有可能的侵害人,就是这个楼的全体业主。后来法院判决80户业主赔偿受害人39.5万元。当然,这个数字肯定不能弥补对婴儿所造成的损伤。

如果这个案子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后,民法典1254条规定是这样的,首先它规定了禁止从建筑物抛掷物品,如果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这是一个总的规则、原则。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如果说你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是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损害,你就要承担责任。经调查如果难以确定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之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已经有判决,如果说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了,那么将来真正的侵权人被查到了,你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以前司法实践有过这种判决的情形,但是法律上没有规定。

第三个就是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作为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果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就应当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四个如果发生了难以确定侵权人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Q

记者:为了维护人民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已将高空抛物坠物入刑。当前,全国人大正在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将抢夺方向盘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入刑,您认为高空抛物及抢夺方向盘这类事件有哪些共同特征?这对于建设我国的法治环境有哪些重大意义?

周世虹:首先都有一个共同的时代背景,就是我们的科技发达了,交通便利了,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了,导致城市高楼大厦越来越多了,就产生了高楼高空抛物的危险;交通便利了,带来了交通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所以说我们现在的社会叫风险社会,这是时代背景。

第二个我觉得还有一些社会背景,就是在我们这个社会高速发展的情况下,社会、文化、经济等方面产生多层次、多元化,使少部分人产生了极端的性格和心理,自私、任性、偏执、做事不考虑后果。另外一个特征就是,这些人往往没有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没有意识到高空抛物、抢夺方向盘等也是可能有重大社会危险的行为。

高空抛物和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有了侵权责任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的规定,说明我们的立法进步了:一方面它是通过动用刑事手段来惩罚、惩治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危险行为,起到一个遏制作用、警示作用和警告作用,最大限度地遏制这种现象和行为的发生,这是一个刑事手段。

第二个方面它提高了我们民事主体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这是最重要的。

第三个就是提高了我们的法治建设和法治环境水平。通过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行为,能够促进社会环境治理和法治建设。


记者:徐艳红

主持人:韩月

导播:宋宝刚 周通

摄像:满达 汪凯 杜晓航

后期:王星星 党京涛

编辑:魏芯蕊

魔鬼爱人 发表于 2020-7-18 21: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帖子很精彩,期待您的下一帖!
再现理想 发表于 2020-7-20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更健康
飘灵儿 发表于 2020-7-20 18: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排,爱沂蒙论坛,爱楼主~
车到山前是死路 发表于 2020-7-20 18: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锄禾日当午,发帖真辛苦。谁知坛中餐,帖帖皆辛苦!
请偷我对门 发表于 2020-7-20 23: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顶起出售广告位
糖果泥人 发表于 2020-7-21 22: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遇事拿得起、放得下,才能永远保持一种健康的心态。
善良女人 发表于 2020-7-24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强,支持楼主,佩服
自然萌 发表于 2020-7-25 16: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脱掉你脆弱的外套,你会发现,新的生活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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