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对葛树峰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二审宣判。此案由临沂中院于晓东院长担任审判长,临沂市检察院检察长蒋万云出庭履行职务。
二审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主要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对葛树峰等17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维持原判。被告人葛树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王玉杰、葛同鑫、贺可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十五年、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三年、三年。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276万元。
来源: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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