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假离婚”可以逃避债务?此路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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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是睡着的水 发表于 2020-1-16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我们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些夫妻因为无力或者不愿偿还债务,往往采取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方式,约定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借款一方则承担全部债务,导致债务人在表面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意图以此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例如,下面这对夫妻……

张某、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向刘某借款5万元,用于家庭购买房屋。约定还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约如期还款,刘某多次索要未果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应偿还刘某的欠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未按判决书载明的期限还款,刘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张某、王某在刘某起诉张某归还借款期间,在婚姻登记机关已经协议离婚,且约定房产、轿车等重要财产归王某所有,而所有债务均由张某承担。此时,张某已无偿债能力,那么王某对该笔债务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呢?

这是一起典型的假借离婚之名,意图逃避债务的行为,王某仍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张某借款系用于家庭购买房屋,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张某、王某应对刘某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离婚协议虽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偿还作出约定,但是该连带债务不以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免除。

第二,张某、王某的离婚协议虽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定,协议本身有效,但协议内容仅对夫妻二人内部有约束力,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刘某,王某基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并不能因离婚协议而免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中,依协议约定不应承担债务的一方王某可在其偿还债权人刘某的额度内,依法向张某进行追偿。

离婚必然会对个人、家庭及子女产生重大影响,往往容易弄巧成拙。因此,切勿用“假离婚”的方法来逃避债务,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这一说法,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履行了相关程序,就具备法律效力。即使当事双方事先签署了“假离婚”协议,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假离婚”逃不了债,离婚需谨慎!


再现理想 发表于 2020-1-16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为楼主这种无私奉献精神所感动,特此回帖支持!
说得来 发表于 2020-1-17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绝世好帖当然需要绝世回复来顶,我就用绝世的语言做回复:支持楼主!
kenny小琪 发表于 2020-1-18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佩服佩服!
哈密哈密瓜 发表于 2020-1-19 10: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打酱油的人拉,回复下赚取积分
人都是逼出来的 发表于 2020-1-20 06: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这个帖一定花了您不少心血吧,我不回一个,实在对不住您一番辛苦,特此留名支持!
善解人衣 发表于 2020-1-20 15: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一个时间只能做一件事,懂抓重点,才是真正的人才。
萝卜兔 发表于 2020-1-20 17: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生瑜何生亮,世上有楼主这样的高人,某怎敢攀比,回个帖灰溜溜的闪人咯!
爬上墙头等红杏 发表于 2020-1-22 22: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强,支持楼主,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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