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临沂市出台地方性法规《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19年12月26日经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1月15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由临沂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施行。
条例共二十条,分别对禁限放区域、禁限放时间、燃放方式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范。规定临沂市主城区长春路以南,烟汕线—温泉路—沃尔沃路一线以西,华夏路—罗程路—龙潭路—火炬路—湖北路向西延伸至京沪高速公路一线以北,京沪高速公路以东形成的闭合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合理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延长限制燃放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规定各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当地特点,划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
条例规定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从事庆典、婚庆、殡仪、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施行后,临沂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宴席等服务的单位(个人)违反规定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的实施,对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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