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身亡如何赔偿:按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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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抹笑颜 发表于 2014-3-20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先生出生于临沂费县某镇农村,系农村户口,在临沂市区临西九路租有店面做生意多年,在市区买了房子还买了轿车,正当一家人过着幸福的小日子,不幸却落到头上。2013年5月,张先生外出联系生意时不幸遭遇车祸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样是农村户籍的张先生亲属进行维权,肇事方一直强调张先生系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应按18万余元赔偿,张先生的亲属则认为本案应按城镇标准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的亲属无奈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一审法院判决肇事方应按城镇标准赔偿,肇事方不服,上诉到临沂市中级法院。

二审,中级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肇事者上诉,维持了原判。肇事方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按城镇标准赔偿张先生亲属死亡赔偿金50余万元,连同丧葬费、抚养费等共计60余万元。日前张先生亲属已领到判决书,并委托律师申请执行,启动拍卖肇事者房屋的执行阶段。

律师说法:

针对本案,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认为: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有两种:一是农村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2013年为18万余元;二是城镇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13年为50余万元,两种标准相差甚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本案中,张先生一家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来源也来自于城市,而且已购房购车,足以证明其收入高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故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了其按城镇标准计算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至于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彭海律师称,本案如能谅解,肇事者还有取得缓刑的希望。由于其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存在其他加重情节的情况下,拘泥于张先生的农村户籍未能积极赔偿,未取得张先生亲属的谅解,所以未能取得缓刑。


很有粪量的人 发表于 2014-3-20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见识高远,远不是我这个小白能比的,在您面前,才知道自己有多么的不足,很想和你结交一番,却不知你怎么联系,特地留下大名,盼望楼主有朝一日能够看我一眼!
一闪一闪小星星 发表于 2014-4-23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和诱惑较劲,而应离得越远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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