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人才招聘广告

[资讯] 平邑一男子见利忘义偷好友 发财不成获刑又现眼

[复制链接]
一抹笑颜 发表于 2014-3-8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是一块光着屁股长大同村好伙伴,却财迷心窍监守自盗将好友放在自己轿车里的18000元现金藏匿起来,并伪造了被盗现场。聪明反被聪明误,在公安干警的火眼金睛下,“好友”监守自盗的丑行露出了狐狸尾巴。近日临沂市平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孙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真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不但不义之财没发成,而且还丢人现眼获刑受罚。  
  今年24岁的孙飞是蒙山旅游区农民。2013年12月5日17时许,孙飞驾驶车辆,搭载同村好伙伴孙东朝、孙石山、王银钻到平邑县城某酒店,孙东朝将携带的18000元现金放在了该车副驾驶座的背包里,同时将新购买的一把电热水壶放在车内。随后,四人下车去吃饭。期间,被告人孙飞借接电话之机,将车中的现金18000元偷走,藏匿于某酒店院内绿化带中,并将电热水壶扔在绿化带内。  
  案发后,涉案现金与电热水壶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孙东朝。2014年1月16日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飞犯盗窃罪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13年12月6日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所盗赃物已被起获并退还被害人,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飞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依法对被告人孙飞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孙飞服判领刑,一起监守自盗偷好友伪造被盗的闹剧现了原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善解人衣 发表于 2014-3-8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发呆,回回帖,工作结束~
千斤拨四两 发表于 2014-3-19 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成功心态者处处都能发觉成功的力量。
返回顶部上一主题下一主题返回列表找客服微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