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临沂蒙阴警方远赴甘肃
将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
刘某抓获归案。
自2019年3月份以来,
刘某在担任某公司销售经理期间,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采取伪造单据等手段将公司
货款27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职务侵占罪】
名词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侵占——广义解释
1、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
区别于《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
即不仅包括业务上先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也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2、侵吞行为
“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据为已有。
立案标准
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根据该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相对应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二倍,即六万元;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巨大”的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五倍,即一百万元。
工作中,你应当谨记:合法与违法有时仅在一念之间,而这一念之差,却可能给个人、家庭以及社会带来难以弥补的伤害和难以挽回的损失。
职场中的职务侵占
不仅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
同时员工的个人品格
及其今后的个人发展也必将
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
来源:临报融媒-琅琊新闻网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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