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临沂市民贾大爷一家气愤不已。贾大爷家住一楼,去年7月份,楼上房屋业主成立了一家公司,并将房子部分墙体砸了,改装作为办公场所,楼上每日人来人往的噪音,严重影响了贾大爷作息,加之其自身长期患有精神衰弱症,原本安静的晚年生活彻底被搅乱。刚开始,贾大爷找房主董先生协商,董先生则辩称,这是自家房屋,至于他用来干什么,其他人无权干涉。由于小区没有物业,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下,贾大爷准备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要求房主董先生排除妨害。贾大爷来电咨询,这种情况同楼住户能否有权要求恢复原样?
律师观点:
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业主不得擅自将住宅改为商用房屋,除非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上述案件中,董先生虽仅在自家专有部分内使用房屋,但如果其擅自“住改商”的行为属于不当使用,贾大爷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承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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