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签订合同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徐文龙律师 合同是企业与外界交往的桥梁,是产生利润的源泉,同时也是产生风险的源泉,守住了这座桥梁就可以防范绝大部分的法律风险,避免绝大部分的争议。而这座桥梁一旦失守,企业往往只能听天由命。 西方有句话叫:“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可见合同对于企业来说非常重要。本文仅对合同普遍存在的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进行简要分析和提示。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合法资格,是合同签订中的首要问题。主体资格上存在的法律缺陷,将是合同无可回避的根本性缺陷。通常情况下,通过交易对方的名称就能大致判断对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但只有通过查验各类证、照才能确定。 1、合同主体资格的有效性 签订合同最重要的对方主体是法人,同时也可能是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或个人等主体。 如果对方是法人的,就要查看对方的经营范围【现今的营业范围登记一般采用反向登记的形式,即列明不得经营的范围。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超越经营范围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招致工商管理部门的处罚,建议最好不要超经营范围签订合同】、注册资本是否与合同相适应、是否已过经营期限、是否通过了年检,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充分留意上面的信息(注意注册地是否与实际经营地点一致)。如果对方是个人,应保留其身份证复印件,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或经常居住地及联系方式。 例如:很多时候签了合同,货也发了,不见货款回来,一查对方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了。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双方更好地履行合同,维护我方的利益,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许可、资质的合格性问题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合同主体从事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活动不仅会导致合同无效,其中违反专营、专卖和限制买卖规定的行为还有可能因非法经营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有些交易中还要审查许可证、资质等内容。 例如: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合同具体履行人员资格的合格性问题 当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时,有必要审查合同具体履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以核实合同主体是否具有足够的履行合同的能力,以保证合同履行的质量,避免无谓的法律风险。 例如:监理公司为履行监理合同而派出的监理工程师,如果没有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则根本不具备从事监理工作的起码资格,监理公司的履行行为违法。 4、注意母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的关系 子公司是一定数额股份被母公司持有并加以控制,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可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从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是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无权对外独立作出民事行为和承担民事责任,对外实施法律行为需取得总公司的授权。分公司如果注册了,营业执照上写明了经营范围,这便是一种授权,在此经营范围之内有签约能力,签订的合同有效。 5、代理人的资格问题 某些合同的签订代表可能是对方的代理人,则要注意代理人是否有对方公司的授权。在实践中,只要是对方加盖公章,则签字人有时并不重要,但有必要调阅工商档案确认所用公章是否是备案的公章。 二、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合法、准确、完备 我国的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份完善的合同,应该是对上述条款进行细致的撰写,能指导合同双方按照签署合同的真实意思来履行。合同条款应全面、无重大遗漏,并且合同条款不应有歧义,否则就可能给合同的履行带来困难。因此,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清楚,避免产生歧义,对合同条款精雕细琢、防范法律风险。 1、合同主体真实合法(前面已经讲过) 2、合同标的合法性 合同内容的合法首先涉及标的的合法性,包括是否属于禁止性交易,标的物本身是否拥有合法的权属证明。因此,我们一定要和对方商量清楚,究竟合同交易的是什么?是制作产品还是代理业务?产品的型号规格?写清牌号、商标、生产厂家等。详细的描述可以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3、明确质量标准 产品或服务都存在质量标准问题,因此要对质量标准作出明确约定。标准中有国家标准也有行业标准,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下列涉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方面的产权或者服务施行强制性标准:①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农药和劳动卫生标准;②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及劳动安全标准;③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④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方面的标准;⑤有关国计民生方面的重要产品标准等。 强制性标准属于最低的质量标准,不达这一标准则根本不允许生产和销售。除了强制标准外,还有推荐性标准,当合同需要采用推荐性标准时,要明确以推荐性标准为履行合同的标准,否则该标准没有强制性,对合同没有约束力。 例如:广告策划合同,由于质量无法量化或者标准化,因此往往成为“付钱合同”。因为何时付钱、付钱多少是清楚的,而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是含糊、无法确定的。对这类合同一定要确定判断质量的原则性标准,实在没有办法确定标准,就约定以委托方的主管判断为准,以杜绝质量条款的缺失,否则由于缺乏质量标准,委托方的权益就很难保障。 4、明确价款或者报酬条款 这个条款是双方最为关心的条款,撰写合同时,计量单位、单价、计算方法必须清晰明了,切忌前后矛盾( 媒体广告中,播出一次多少钱,还是播出循环播出一次多少钱);如果是涉外合同,报酬是按美元还是人民币计价?当然,如果万一当事人未能对该条款进行约定,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一个推定的法则: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5、明确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合同当事人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也就是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时间。它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时间标准。期限规定应该具体,明确,双方当事人要根据各自的需要和能力以及标的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合理的期限。如果需要分期或者分批履行的,对每一期的履行期限都要明确规定。如果履行期限需要顺延的,要明确规定顺延的条件以及通知义务和费用如何承担。如果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某种合同的履行期限有强制性规定,那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不得违反该规定。 例如,对于租赁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界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履行地点(简称履行地)是合同当事人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地点。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仅对合同的履行有直接作用,而且关系到履行时所需各种费用的支付,还涉及到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 因此,履行地点应该明确规定。在起草或审阅合同履行地条款时,要联系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进行考虑,如果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合同争议,而且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那么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一定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和批复,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最有利于己方的约定。 履行方式是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式。履行方式分为时间方式和行为方式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履行方式也不同。例如,交付标的物的方式包括送货、提货和代办托运,代办托运的运输方式又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和多式联运等。 6、明确付款期限的条款。 付款期限是双方都非常敏感的问题,尤其应明确约定。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例如以下约定的付款期限就都有问题:(1)季付。季付仅约定了付款频率,但是未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合理的约定,可以约定为“每季度开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结算、付款”或者“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结算、付款”;(2)检验合格后或者验收后付款、收到货物后付款。这种约定的问题在于,究竟是检验合格、收到货物后多少天付款?如果约定“检验合格后3日内付款”、“收到货物后3日内付款”。这样约定后,合同的双方心里都有数,不会因为付款期限问题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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