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加免费停车时长。
将我市城区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免费停车时间由15-30分钟统一确定为2小时。
2.调整高峰时段。
减少了高峰期时段,白天由7:00-21:00调整为7:00-20:00。
3.增设最高收费限额。
增设了24小时最高收费限额,道路停车泊位按区域划分分别为30元、20元、10元;小型车地上停车设施按区域划分分别为20元、15元、10元;小型车地下停车设施按区域划分分别为15元、10元、10元。
4.降低收费标准。
《办法》明显降低了政府定价的道路、地上、地下停车设施收费标准。以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小型车一类地区为例,一是大幅降低了前3小时收费标准,原3小时收费9元(半小时内免费,1小时内收1元;1小时后2元/半小时)、现3小时收费2元(2小时内免费,2-3小时1元/半小时)。二是小幅降低了3小时后收费标准,为防止车辆长时间占用路内泊位,采取分段计费方式,停车3小时后收费标准仅小幅降低,由原来2元/半小时降为1.5元/半小时。三是降低了夜间收费标准,由1元/小时,最高6元/车次调整为每半小时0.5元,最高上限5元。
5.科学细化收费标准。
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多停了几分钟就要多交几元钱”的问题,《办法》缩短了计费单位时长,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扣除整数计费单位后,剩余时间不足15分钟(含)按半小时半价计费。缩短计费单位时长、明确跨时段停车收费标准,提高了科学管理、精细管理水平。
6.给予行业管理部门、经营者自主扩大停车收费优惠权限。
停车设施服务管理部门、经营者或管理者,可根据停车时段实际情况,在2小时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免费时间,降低收费标准或免收停车服务费,进而开展白天免费、夜间免费、节假日免费等限时免费优惠,使停车优惠的设置更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7.给予新能源车更大停车优惠。
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内,入场充电的新能源汽车,免费停放4小时(含)/天;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参照政府定价停车设施,为入场停车充电的新能源车提供停车收费优惠。
8.鼓励自主定价停车设施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参考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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