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夫妻一方出租共有房屋 租赁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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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mysky 发表于 2018-11-28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屋出租了,妻子却称丈夫未经她同意,合同无效,要求退租,现在我们已经开始着手装修了,这怎么是好?”25日,临沂市民张女士拨打热线反映。


据张女士介绍,今年10月,她通过中介,看中了陈先生一套沿街门面房,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她交纳了3个月的房租。“当时看完房后,我们核对了房产信息,确认该房产是陈先生的,我们才签订的租赁合同。”张女士告诉记者,当时签订合同时,上一个租户的租赁期还未到期,后来其到期搬走后,他们找来了装修公司,开始装修。谁知接手的第二天,陈先生的妻子刘女士突然找上门来,称丈夫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房屋出租。


“当时我们刚把材料运进来,突然不让我们干了,还拿出了房产证,说房子是二人的房产,其丈夫一人无权处理。后来我们了解到,他们同时在多个中介登记了信息,后来有一位租户出价较高,他们想毁约,所以用了这种办法。”张女士告诉记者,他们立即联系了陈先生,“刚开始陈先生不接电话,后来说确实没告知妻子,可以把房租退给我。我就想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共有房屋出租,如果另一方以未经过其同意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是否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呢?”


律师说法:


对此,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作出了如下解释:(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作为共有产权者,到中介公司去登记的是陈先生本人,租房合同又是陈先生签订的,按正常理解,对于该套房屋的出租事项,陈先生和刘女士应当是早就商量好的,张女士有理由相信陈先生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其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刘女士以其不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成立,张女士属于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记者 赵泽军

玉帝哥哥 发表于 2018-11-28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占坑编辑ing
化腐朽为绵掌 发表于 2018-12-3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把封闭的心门敞开,成功的阳光就能驱散失败的阴暗。
四裤全输 发表于 2018-12-3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和我的小伙伴们都惊呆了!
囡囚 发表于 2018-12-4 0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必须得顶起
少年包工头 发表于 2018-12-4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帖子很精彩,某某某留名支持!
CCTV果冻爽 发表于 2018-12-4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平邑人在临沂,路过,帮顶了……
寂寞的自由 发表于 2018-12-4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帖子,实在是精华中的精华,我若是不支持,就对不起点击了。
依然饭特浠 发表于 2018-12-4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才华横溢,某真是佩服的五体投地,只可惜某生来就是大老粗,打字也不怎么会,害怕留下错字污了楼主的好帖,借用快速回复回一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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