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鑫福源四期”房地产开发项目 违法销售行为进行 行政处罚情况的通报 近期,针对兰陵首发平台物业专栏群众反映“金福源四期”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违法销售行为的情况,县物业整治专班进驻开展联合调查,反映情况属实,移交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了行政处罚。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临沂百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金福源四期”项目,在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金福源四期项目商品房,该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业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页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现定,属于商品房违法销售行为。 按程序调查取证后,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临沂百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让罚:处商品房预售额(1010万)百分之一的罚款,计101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零壹仟圆整)。 希望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此为戒,严格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行为,用规范经营提升品质,用优质服务获得口碑。 兰陵县物业整治专班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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