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果 发表于 2011-12-24 08:56

校车草案征集 临沂专业律师建议完善安全条例

  “我觉得校车应该这样改进才能实现学校、学生、社会、家庭多方共赢……”日前,本报向社会征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的意见消息刊发后,很多热心市民和法律界人士通过热线13905390124和邮箱ymwbzhaoyi@163.com对校车安全建言献策。22日,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的王金厚律师从专业角度提出了对《草案》的建议。
  投入后如何配套?
  王金厚律师表示,《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缺少必要的校车配套标准,提议将配套标准增加为:
  1、生产校车的单位、车辆的安全系数、车型等,我国现尚无该标准或成熟的产品,对于该标准是自己制订还是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该条例缺少相关的依据。
  2、校车在生产运营中的检测标准,车辆管理机关现有的检测设备是否能够达到国家标准化的要求。如果现有的检测设备尚不能达到该标准,政府将投入巨额的资金增设,该费用如何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3、根据该条例,校车在具体营运中,何种情况是妨碍驾驶的行为,即条例第52条所规定的避让校车的行为,该行为在《交通安全法》中未有明确的规定,在条例颁布实施后,交通管理部门如何掌握,尚需明确。
  4、对于校车,该条例中是将其作为特殊使用的机动车辆而规定的。在实践中,特殊使用的营运车辆,如:城市出租汽车、救护车辆等存在特殊的检测、使用、报废标准,及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后(即改为地方普通车辆的特殊规定),是否能够作为本条例中所规定的校车参考标准。
  校车费用如何承担尚需明确
  同时,王律师表示,该《草案》也存在漏洞:
  1、对于现在正在使用的专用于接送学生(主要是幼儿、小学生)车辆,是否属于校车的管理范畴?条例中国家对校车使用实行许可制度。根据草案的第14条,这种车辆既不属于学校,也不属于校车服务的提供单位,而是属于单位职工的子女。这种车辆也带有提供单位对员工的福利的性质。所以,这类车辆是否需要与学校签订安全协议?尚不明确。
  2、对于学校购买的校车在使用中,所产生的费用,如:驾驶员人报酬、油料、维修、保养、检测等费用,是否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全部承担?如果是学校承担,根据我国经济发展不均匀的现状,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教育部门,其能否承担该项巨额的费用,尚需明确。
  校车司机违章应加重处罚
  对于《草案》中涉及模糊不清的领域以及责权不明的条款,王金厚律师提出了自己的修改意见:
  1、学生是我国的特殊主体,政府能否将校车作为一种教育设施,由政府根据学校的申请决定投入。学生可作为有偿使用人,如乘坐城市公交一样,专由学生使用,政府统一管理。这样不但能够减轻学校教育的压力,而且能够更加保障学生的安全。因为在实践中,存在学校或当地政府不能承担起租用或自行购买校车的情况,如果选择不使用校车,而将偏远地区的学生的上学困难情况转到学生家长身上,家长可能选择与其他学生拼车,也可能放弃接受教育。网上已通报江苏丰县校车事故发生后,很多学生家长开始自己接送学生。
  2、根据报道的多次校车事故,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责任心问题。能否参考我国对于矿难而采取的单位领导陪同职工工作到井下的规定。对于校车在使用中,应由学校领导参与车辆接送学生,或由校车的提供单位的领导参与校车接送学生。这样,增加驾乘人员的责任心,减少和杜绝事故的发生。
  3、对于法律责任问题,该条例中的第五十条,如果驾驶人员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可以修改为终身禁驾,而不是单独的终身禁驾校车。
  4、对于驾驶人员明知车辆超员、车辆性能存在缺陷、危险驾驶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而驾车的,应视为故意行为。如造成后果,应根据《刑法》中故意犯罪的规定,对其处罚。




花开宿语 发表于 2013-3-19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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