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dio0 发表于 2012-4-27 14:58

版权局解读著作权法非“恶法” 与宋柯唇枪舌剑


    针对60、70条提出的由集管组织代办代理版权权。 ”他以为很多人的误读是因噎废食:“不能由于某一个官司没打赢,就以为轨制泛起了题目。一个是轨制本身的题目,二是组织执行过程中的不规
范。他以为,著作权人并没有了解立法者的意图。
 随后,王自强对草案中争议较大的46、48、60、69、70条都进行了具体解读。 ”
  对于草案中的划定,王自强称这些只是提出了基本框架,未来国务院还会继承完善。他称:“集体治理是在著作权人的某些权力难以行使或者说不能控制的情况下,必需有一个组织来维权。但不能
由于这样,就废除著作权保护轨制。王自强表示,假如作者的某些权利不被代办代理,在特定情况下,我国就将成为无音乐的社会,只因特定权利得不到保障,产生市场乱象。他夸大这些修改都是根据
国际惯例,参考美、德、日、韩和港台等地的相关法规。但日本和台湾的划定是被强势著作权人给左右了,时间越长越轻易导致大的音乐公司垄断:“这一家越滚越大,小公司越滚越低。 ”而为什么教
材、报刊转载的划定中留存了这一条呢?他称是由于这些步履的第二使用人,使用的东西跟原件是完全一样的。就像列宁说的婴儿和洗澡水的关系,婴儿在洗澡的时候水会脏,但不能因此把婴儿和水都
丢出去,而是要把水倒掉,婴儿留下。
  针对音乐人目前对音著协、音集协的一片反对之声,王自强表示,集体治理组织应该是著作权人的家园,但现在著作权人却成为了集体治理组织的异己。宋柯还透露,接下来将申请成立新的集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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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划定时间是三个月?王自强透露,日本、韩国和台湾等划定都是三年。 ”王自强夸大,该法规的条件是每一次使用,原作者都能增加一次收入。 ”
    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就《著作权法》草案中数条引起争议的条款进行具体解读,称此前不少人对该法有误读,实际上它并非“恶法”,是为了完善版权保护轨制,更好地保障版权。 ”
  而与46条配套的48条,王自强以为其能进步法律许可的门槛,更好地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48条就是划定,你要使用他人的录音制品,就要存案,要履行法律义务,假如不履行,就要承担责任。
只有部门退休员工在集管组织工作,但只是由于这些人的名望,而不是公权代表,这种现象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存在的。唱工委代表宋柯也到场讨论,与王自强就不少核心话题产生争议。这样有利于知足
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在加强保护著作者权利,有利作品传播。好比歌曲在卡拉OK厅等地的使用,著作权人本人无法去逐一发放许可,使用者,即唱歌的人也无法自己去获得授权。所认为什么会有四大唱
片?”为了避免这一现象,选择了以三个月作为期限。而被问到草案是否有修改可能,王自强反问:“没有可能的话还办这个互动会干什么呢?”
    互动会上,王自强首先夸大,针对很多人提出的该法实施过程中可能会碰到的题目,应该把轨制层面与执行当成两个层面来看。   
    而对于该草案会让权利向集管组织倾斜,形成“公权垄断”的质疑。两者之间其中不存在直接的人事关系。著作权人明明知道自己的作品在广义范围内被众多的经营性市场主体在使用这些作品,但
不能知道谁在使用,也不能控制,及不能由于被使用而获利。更不能从字面上解读法律。实际上48条是进步了法律许可的门槛,是为了更好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王自强解释称,版权局和集管组织并无
直接的人事联系:“国家版权局和五个集体治理组织,是监管和审批关系,这个关系在世界各国都必需存在,集管组织才能成立。不能对于所有在实践中泛起的题目,就以为是法律泛起了题目。
  他也夸大,纳入著作权集体治理的著作权项目是有条件的,不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每项财产权都使用集体治理轨制,而只有著作权人难以行使、无法控制的财产权,才能使用集体治理。不能由于执行
的题目,就抛却完善治理轨制的努力:”著作权法的实施就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但20年来盗版情况没有杜绝,现在还在猖獗,这是事实。但录音不一样,录音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再创作,它的演唱者、
录音者、配曲者都是不同的,出来的东西跟第一个录音肯定不一样:“举个例子,有一首歌第一次是民歌唱法,第二次唱是摇滚唱法,这就是两个不一样的东西。
。按照现在的社团治理组织划定,谁审批,谁就是主管单位,只是这样的关系——就像所有的企业都由工商部分审批。
  针对46条在原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取消了“原作者可声明不得使用”的划定,王自强表示,“法定许可”的国际惯例就没有这一条:“这个划定跟世界各国使用了法律许可的划定都是不一样的,也
就是包括美国、德国、日本、南非等都没有这一条,大家可以去查阅,由于一旦有了这一条,就不叫法定许可了。

你在等着谁 发表于 2013-3-18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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