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3-5-21 17:57

莒南一男子聚餐饮酒后发生意外,三名参与者赔偿损失2万元

原标题:聚餐劝酒起祸端 人民调解止纷争


劝君更尽一杯酒,法律责任一大溜!
饮酒过度若发生意外,共同饮酒者可能也要负责。下面来看一起莒南县坪上镇发生的案例。


01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3日晚上,莒南县坪上镇的薄某与三名朋友在一家饭店聚餐,就餐期间,薄某在其他三人的劝酒下,饮用了大量的白酒和啤酒。饭局结束后,薄某无法正常行走并呕吐不止。三人询问薄某是否需要送其回家,薄某表示不需要,便自己踉踉跄跄的出了饭店大门,三人并未前去护送,各自回家。
薄某在酒精的作用下,走出不到百米就倒在路边不省人事。陈某驾驶面包车拐进薄某倒下的小路上,因没有路灯,面包车碾压了薄某的小臂,陈某感觉到异常,下车查看。此时薄某仰面朝天,口腔鼻腔内充满了呕吐物。陈某立即清理薄某口中的呕吐物,并拨打救护电话120,所幸抢救及时,薄某被诊断为吸入性肺炎,小臂碾压骨折,住院治疗。
薄某的妻子厉某认为,薄某的受伤与当时一起吃饭的三人以及面包车司机陈某均有关系,要求他们赔偿。厉某多次与三名参与者沟通无果,于是发生纠纷,通过“非诉在线”申请调解。


02
调解过程
坪上司法所受理纠纷后,立即组织调解员赶到薄某诊治的医院看望,并询问薄某事实经过。薄某表示,当天晚上与其他三人饮酒过程中,三名朋友均有不同程度的劝酒行为。   
随后,调解员联系到当晚酒局的三名参与者了解到,薄某与这三人为同工厂的工友,当天因薄某发了绩效工资,四人决定聚餐庆祝。三人均承认,当晚聚餐对薄某劝过酒,结束后也看到薄某无法正常行走,但认为薄某离家很近,仅联系了薄某的妻子来接,未等到薄某妻子到达就各自回家了。三人认为薄某的受伤是面包车司机导致的,与自己无关,不同意赔偿。
调解员又联系到面包车司机陈某,陈某表示自己是外地人,因赶夜路送货,路况不熟拐到了小路,准备掉头时没想到路边会躺着人,碾压到薄某小臂。看到薄某已经醉倒,口鼻处有呕吐物,陈某担心薄某窒息,做了简单清理后送到医院进行治疗。
了解案情后,调解员立即组织进行调解,耐心地对当事人进行了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解释,指出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识到过量饮酒会发生危险,应首先保障自身安全,在本次事件中应承担主要责任。用假设法告知另外三位参与人,如果过度饮酒会对当事人产生严重甚至死亡的危险。作为聚餐的组织者、参与者,在喝酒时负有提醒、劝阻的义务。当聚餐人喝醉,参与者同样负有照顾义务。在本次事件中亦负有责任。
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三名参与者同意支付薄某部分费用。经过协商和陈某也达成共识。一起聚餐饮酒导致的人身伤害纠纷圆满画上句号。


03
调解结果
经调解,三名参与者赔偿薄某各项损失2万元。四人重归于好,并表示今后一定不劝酒,喝酒必须保证安全第一。


04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5
案例分析
该起纠纷典型意义在于:聚餐饮酒本应是正常的社交活动,但过度饮酒及劝酒行为会导致危险发生,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但小酒怡情,大酒则伤身,甚至可能酿成惨剧对簿公堂。因此在日常社交中,饮酒要文明、适度,千万不要赌酒、斗酒、劝酒,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
什么情形下共同饮酒人可能会承担责任?
1、强迫性劝酒。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佳,服用头孢等药物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一是若醉酒但依然具有意识,此时尽到合理的注意及照顾义务即可,不苛求护送人尽到全面的照顾义务。二是若醉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未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而导致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酒后驾车、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或酒后剧烈运动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人身损害,共同饮酒人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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