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emysky 发表于 2022-12-22 15:22

帮助老板“洗黑钱”?临沭法院审结一起洗钱犯罪案件

作为公司员工

明知老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仍为其提供银行账户帮助“洗黑钱”

是否构成犯罪?

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洗钱犯罪案件,判处被告人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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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12年12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班某在担任刘某某(已死亡)实际控制的山东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纳期间,明知上述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提供其个人银行账户给公司使用,协助接收、转移非法吸收的资金40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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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班某明知刘某某从事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仍然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帮助转移资金,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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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洗钱是较为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地区金融稳定,也会削弱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效果,对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构成威胁。

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都具备转账、结算功能,并已成为多数人日常使用的支付结算工具,当亲朋好友、领导同事提出借用时,一些人往往会碍于情面不忍拒绝,或者基于对亲近之人的信任而将账户交给他人使用。更有甚者,明知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为了蝇头小利而为其提供账户。殊不知,上述行为已将自己置于违法犯罪的边缘。

一旦他人使用这些账户从事毒品、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犯罪活动时,出借人也就成了犯罪分子的帮凶,极有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切勿以为自己未参与对方的违法犯罪活动就“事不关己”。根据相关规定,银行卡、银行账户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和出租,所以,无论对方出于何种理由借用资金账户,都应一律拒绝,勇敢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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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

撰稿:张东亮

原标题:《帮助老板“洗黑钱”?临沭法院审结一起洗钱犯罪案件》

請叫我淑女 发表于 2022-12-22 15:22

天再高,踮起脚尖就能更接近阳光!

为你直着 发表于 2022-12-27 17:27

是爷们的娘们的都帮顶!大力支持

吻舞双全 发表于 2022-12-29 15:01

楼主,这个帖一定花了您不少心血吧,我不回一个,实在对不住您一番辛苦,特此留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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