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雨☆ 发表于 2020-2-23 19:40

临沂河东农商行:被罚110万,以贷收贷方式处置不良资产

原标题:财界观察 | 山东临沂河东农商行:被罚110万,以贷收贷方式处置不良资产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了临沂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临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该表显示,山东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河东农商行”)存在重大关联交易事前未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和董事会批准、利用固定资产贷款科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通过以贷收贷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员工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行为,临沂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其罚款110万元。

内控混乱

资料显示,山东河东农商行全称“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18日,注册资本9.14亿人民币,王运斌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兖矿东华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10%。兖矿东华集团有限公司为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由当地国资委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怀涛向界面山东指出,本次山东河东农商行被行政处罚的依据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结合信息公开表列举的违法违规事实,主要是适用该条的第五项,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至于何为审慎经营规则,王律师指出,该法第21条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即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王律师指出,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由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经营决策机构批准。因此,山东河东农商行被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未经审批等行为而被处罚。

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在接受界面山东记者采访时表示,受到上述处罚,主要反映了该银行治理不健全、内控机制不严格等问题。

重大关联交易未经审批

山东河东农商行违规内容第一条是重大关联交易事前未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和董事会批准。

对此,某银行业资深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通常有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就是公司章程,银行股东通常会在公司章程内就本行的关联交易方、关联交易模式和关联交易限额等作出明确释义,同时对实施本行关联交易风控监测和信披的组织架构作出明确规范;第二道防线就是作为银行公司治理机制重要组成部分的“三会”机制,即董事会、监事会和行办会共同组成的“三位一体”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的制衡执行机制;第三道防线是,每家法人银行总行设置的风险管理部,该部门每年须根据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和行办会的“三会”要求,拟定本行包括本年度关联交易各项重大限额参数等在内的年度风险管理实施规则,并据此规则,通过法控、机控和人控等多种方式,全方位监测、控制和披露本行各级经营机构在对客发放授信时的关联交易信息。

很显然,山东河东农商行至少没有这样严格执行关联交易三道内控机制,所以造成本次贷款发放重大违规。上述资深人士同时表示,该行出现这种情况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关联交易内控三道防线功能性失控,造成交易违规和信披漏报;还有一种可能是明知触发关联交易,须向“三会”和外部监管机构及时披露,却心存侥幸,故意瞒报。

利用固定资产贷款科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

对于利用固定资产贷款科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此项违规内容,上述资深人士也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早在2003年的121号文件中就对商业银行发放房地产开贷款有了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也就是业内俗称的“房地产贷款4321”原则:四证齐全、30%自有资金、二类资质、一个科目。从2003年至今,银监会在每年出台的商业银行年度风险监管指引中,以及各地银监局每年对各家商业银行进行驻场检查和非现场风险监测时,这条政策“红线“都是三令五申的,而且从来没有变化过。“山东河东农商行这次通过“固定资产贷款”科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推测也是在纯粹商业利益驱动下耍的“小聪明”。”该资深人士表示。

处罚内容第三项,以贷收贷是指借款人在尚未还清金融机构前期贷款情况下,又与该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将新贷款用于归还前期到期贷款的合同,俗称,“借新债还旧债”。一般做法是,借款人贷款到期,或者无偿还能力,或者借款人资金紧张不愿还本,借款人与金融机构双方协商,先还清利息,再签一份借款合同,以新贷款偿还前笔贷款。

究其产生根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由于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监管及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的考核都有年度经营管理业绩要求,而最关键的是“一票否决制指标”中有新增不良贷款。使金融机构敢于铤而走险,采取以贷收贷的手段虚降即将到期贷款,达到逃避承担不良贷款产生的信贷风险目的。

二是信贷管理人员只顾眼前利益,或个别单位及个人为创表面业绩,搞虚假盘活或借新还旧,或延期收贷,或以贷收息,从而使大量不良贷款转为账面正常贷款。

三是由于各金融机构在商业化经营过程中,加大了对利息收回率、利润率等经营指标的考核力度,并同职工的工资、奖金挂钩,所以一些金融机构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经营指标,在对贷款企业收息难的情况下,就采取了以贷收息的办法,用企业贷款收取贷款的利息,形成虚假收入。

四是个别金融机构把以贷收贷作为消化不良贷款的手段之一,造成信贷资金的虚假循环,严重掩盖了不良贷款的真实情况,加大了贷款风险隐患。同时以贷还贷在无形中也加重了担保人的责任风险。

五是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安排往往并不以生产周期为依据,而是从贷款管理方便出发,一般为12个月。现实经济生活中客户生产经营周期往往与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对称,企业的批量生产及流程是连续不断,在资金安排上无法一一对应,出现短期借款长期使用情况。客户产品在没有转化为回笼资金前,客户只有从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借款归还原金融机构贷款和利息。

纯情小鸭鸭 发表于 2020-2-23 19:40

想我才高八斗,学富五车,见到这样的帖子也自觉汗颜,哎,这样的帖子,我只看一遍,便铭记于心,怎么说好呢?不敢班门弄斧,只好快速回复!

最亲爱的你 发表于 2020-2-25 22:25

我和我的临沂小伙伴都惊呆了!

空城绝血月殇 发表于 2020-2-27 14:19

支持支持再支持

善解人衣 发表于 2020-2-28 21:54

人一个时间只能做一件事,懂抓重点,才是真正的人才。

莪裑边没絠伱 发表于 2020-2-29 09:38

佩服佩服!

属於你的天空 发表于 2020-2-29 10:33

支持支持再支持

动力火锅 发表于 2020-2-29 22:03

蚂蚁懒洋洋地躺在土里,伸出一只腿,朋友问你干嘛呢?蚂蚁:待会大象来了,绊他一跟头。

筱倾心 发表于 2020-3-1 13:02

围观 围观 沙发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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