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2020年元旦实施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8月28日经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19年9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2020年元旦将正式实施。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分为总则、饮用水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部分。
条例“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政府职责、生态补偿、公众参与、公益诉讼等内容。
条例立足临沂市实际,坚持两个导向:一是解决实际问题。重点对现实存在的生态补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污染风险防控等问题进行制度设计。二是提升整体工作。重点对生态工程建设、公益诉讼等工作进行创新规范。
条例在对水源地污染行为严格禁止的基础上,增加有关改善水质等正向促进措施的规定。明确政府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土地,用于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建设。同时,规定了水源地周边生活环境综合整治等内容。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涉及多部门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条例明确了政府应当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有计划搬迁一级保护区内居民。细化规定部门职责,要求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水源地选址、保护区划定、水源地巡查、水质监测、应急准备等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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