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emysky 发表于 2016-2-16 23:31

临沂一单位不按标准缴社保 律师:员工可要求补缴

  2012年7月,小徐入职某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合同。2015年年底小徐才知道该公司规定,无论工资多少,所有员工一律按社保部门规定的最低参保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该规定已经写入每个人的劳动合同中。得知后,小徐决定辞职,并向公司提出两个要求:一是按法律规定的社保费标准为其补缴未足额缴纳部分;二是给付相当于自己4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遭到公司拒绝后,小徐决定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律师姜涛: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应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因此,按社保局规定最低参保基数投保不仅侵犯了劳动者权益,更是违法的。用人单位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

猫咪兒 发表于 2016-2-16 23:31

是爷们的娘们的都帮顶!大力支持

爬上墙头等红杏 发表于 2016-2-16 23:37

好帖并不多见,这次却被我遇见了,既然来了,留下大名闪人。

玉帝哥哥 发表于 2016-2-17 00:09

看帖要回,回帖才健康,在踩踩,楼主辛苦了!

一日就是一天 发表于 2016-2-17 00:12

我为楼主这种无私奉献精神所感动,特此回帖支持!

蓝木偶 发表于 2016-2-17 00:30

楼主帖子创意十足,让我深有所获,不得不支持!

admin 发表于 2016-2-17 21:15


单手解奶罩 发表于 2016-2-21 06:50

不错,不错,这样的好帖,值得鼓励!回帖支持!

番茄脸红红 发表于 2016-2-21 07:37

楼主帖子很精彩,某某某留名支持!

哈密哈密瓜 发表于 2016-2-21 07:50

放眼当今天下,又哪里找得到这样的绝世好帖?某虽不才,在这样的好帖上,也愿意留下脚印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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