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抹笑颜 发表于 2014-3-26 11:10

临沂市民投诉开发商:承诺“赠阳台”交房要收钱?

“买房送阳台”。竞争激烈的楼市开发商为吸引消费者眼球,在促销宣传上做足了噱头。买房赠面积更是成为开发商常用的宣传手段。然而,表面上看是购房者捡了大便宜,但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临沂市民颜先生就因为在购房时听信置业顾问的口头赠送承诺,签合同时不够仔细,导致交房时烦心事一箩筐——不交齐阳台的钱,开发商就不交房。到底这种“赠送”的真相是什么?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市民投诉:承诺“赠阳台”,交房要收钱2013年2月,市民颜先生首付11万元在金九路与沂州路交会处的华创金桂园购买了一套90.56平方米的房子。颜先生说,在购房时,开发商承诺买房子赠阳台,他也正是看中了楼房顶楼的这个露天阳台,才最终决定购房。2013年10月30日,颜先生购买的房子到了交房日期。开发商告诉他,由于房子实际测量面积比预售房多出2.8平方米,颜先生补齐1.08万元房款才能交房。“到这时,我才发现露天阳台加了个顶,成了半封闭式阳台。交房人员说,因为加了这个顶,房管部门在测量时将其算在总面积之内,实际测量面积比预售房合同约定面积多出2.8平方米,所以必须交上这2.8平米的房款,否则不能交房。”颜先生说。“开发商将露台改造成阳台前没有任何通知,直到交房时才通知我需要再交钱。而且预售合同上的楼房平面图,也根本就没有阳台。”颜先生说,全小区像他家这样的户型只有5家,大家对开发商交房加上阳台并计算面积的行为虽都不满意,但由于其他几家着急住房子或者结婚,与开发商争执几次无果后便都妥协了。“我从去年便开始还贷款,交房日期也过了快5个月了,但因为阳台的问题,至今也没能拿到钥匙。”颜先生说,买这套房子让他非常懊悔。开发商:露台变阳台,不算改变户型3月20日上午11点左右,记者随颜先生的姐姐一起来到华创金桂园小区。进入小区后,记者看到小区新交房的几幢楼,大部分居民家阳台都是露天,有不少业主自己进行了封顶。只有颜先生及其他4户楼房的露台加了顶,成为阳台。“开发商将敞露台改成半封闭式阳台后,顶上的遮盖物超出了阳台地面约半米的长度,这个房子本来窗户就小,非常影响采光。”颜女士说,当初买房时,宣传单页上并没有标注房子有阳台,“这是开发商违反了合同,私自改变了户型!”随后记者跟随颜女士来到了华创金桂园的售楼处。销售经理表示,预售合同是根据前期图纸综合预算出来的,只能作为一个参考,房子的实际面积要以交房时房管局的测量为准,房款也要根据实际面积来收费。该经理还表示,房屋预售合同约定的楼房面积和实际面积肯定会有些差距,一般来讲,开发商会控制在3%以内,少了退钱,多了交钱。至于颜先生的房子,阳台多出的这2.8平方米在3%以内,必须补齐房款才能交房。“我们是严格按图纸施工,并没有改变房屋户型结构。”该经理还表示,接到颜先生的投诉后,他查看了工程施工图,楼房严格按施工图施工,并没有更改楼房的外部结构,而且楼盘的沙盘模型中,颜先生的楼房带有阳台。“他买的是西户,与中间的户型不太一样。别的户型阳台不带顶,而他家有顶,阳台有地面没有顶不算面积,有顶算一半的面积。”该经理指着颜先生所购楼房的沙盘模型说,全小区有5户是这种情况,其他4家已经协商解决了,对于颜先生的房子,他们曾提出只要他补齐阳台款交房,可以送他两年物业费,但颜先生不接受。面对该经理的解释,颜女士提出异议,“沙盘上阳台顶并没有凸出来,与地面是平行的,并不影响采光,但实际交房阳台宽度却比地面多出一大块,设计非常不合理。”颜女士认为,不管开发商怎么说,都应该按合同约定交房,合同里没有阳台,交房就不能带阳台。现场实测:中午采光仅半米当日上午11:30分,记者随颜女士及置业顾问一起来到颜先生的楼房。在客厅,记者实测通过阳台透进客厅的阳光仅半米左右。“开发商私自更改了楼房外部设计结构,严重影响了我家采光。现在还反过来向我们要钱,我们不要这阳台,要求按预售合同的户型恢复!”颜女士对楼房非常不满意。3月24日,颜先生拿着预售合同来到房管局测绘部门。工作人员调取资料显示,交房验收时颜先生的楼房有阳台。而按照规定,该阳台需要计一半的建筑面积。记者在颜先生手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看到,第三条写着“该商品房阳台是,其中封闭阳台数为:0,非封闭阳台数为:0”。“买房时我注意到沙盘模型上这套房子阳台带顶,所以再三问置业顾问阳台算不算面积,置业顾问非常坚决地说阳台是敞开的,纯赠送,不算面积。”颜先生说,正是由于轻信置业顾问的承诺,加上合同上约定阳台数为0、平面图没有阳台,所以才买下这套楼房。如今,卖给他房子的置业顾问已经辞职,而开发商坚持他必须交齐阳台款才交房。“如果早知道阳台要算一半面积交钱,而且遮挡阳光,谁会买这套房子呢?”颜先生认为,他与开发商之间的分歧在于,开发商将阳台划到面积里要求颜先生承担费用,而他认为,多出的阳台改变了房屋户型,违反了合同规定,阳台产生的费用,他不该承担。律师说法:阳台费用 不该业主承担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诸葛洪卫认为,颜先生手中的房屋预售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合同中约定没有阳台,而交房时多出阳台,属于开发商擅自变更合同,改变了房屋结构,对此产生的费用不应当由业主承担。诸葛洪卫认为,在此纠纷中,开发商以“实际测量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的合同约定为由,要求颜先生支付多出的阳台费用,属于偷换概念。因为,此争议的焦点不在于房屋的面积,而在于开发商私自变更了合同约定,增加了阳台。“将露台改为阳台是开发商自己的事情,合同并未对此进行约定,因此增加的房款应该由开发商自己承担。”诸葛洪卫认为,颜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交房,拆除阳台。但是,因拆除阳台对颜先生楼房造成的损失,仍应由开发商承担。诸葛洪卫提醒消费者,在购房时切莫听信置业顾问的承诺,为避免日后出现纠纷,一定要将口头约定明文写进合同。此外,一旦发生问题一定要保存好所有的证据,到时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开发商应履行合同临沂市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认为,开发商与颜先生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既然约定没有阳台,而且平面图上也没有阳台,那么交房就不能带有阳台。因阳台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开发商自行承担,而不能由消费者承担。该工作人员称,不管开发商因什么理由增加了阳台,都是开发商单方面违约,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

山村小尸 发表于 2014-3-26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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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里波霸 发表于 2014-5-18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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