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抹笑颜 发表于 2014-3-17 10:15

代理人串通第三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代理行为无效

  2012年,王先生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又在外地,便委托李先生代其出售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先生接受委托后,将上述房屋以低于市场房价卖给张先生,张先生同意给李先生好处费3000元。李先生事后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了王先生,由于王先生不知当地售房的价格,又过于相信李先生,即同意出售,并委托李先生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将张先生所付房款汇给了王先生,张先生买得该房后,便将房屋拆除以翻建新房。房屋拆除后不久,王先生得知了张先生与李先生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房价,双方牟取非法利益的全部事实,非常气愤,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二人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李先生的上述代理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律师说法:  沂蒙晚报特约律师姜涛:首先,需明确王先生和李先生之间是什么关系。本案中,王先生委托李先生代售三间房屋,李先生接受委托,他们之间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李先生将王先生的三间房屋代为出售,这是李先生行使代理权的行为。李先生作为王先生的代理人,在代其出售房屋时,违背代理制度的宗旨,竟与张先生串通,故意压低房价,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所以,李先生的上述代理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对于王先生所受损害如何进行赔偿?从本案情况看,房屋出售后已被张先生拆除,不能恢复原状,在此情况下,王先生经权衡后可以同意将李先生代为售出的三间房屋仍出卖给张先生,但这并不是说李先生的代理行为有效,而是王先生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房屋直接作出出售的意思表示。对给王先生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所以,王先生有权要求张先生和李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王先生既可以将张先生和李先生列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只列李先生或张先生为被告。

雕刻时光 发表于 2014-3-17 10:24

无论是不是沙发都得回复下

想飞2003 发表于 2014-3-17 10:24

这个帖子意义深远,不得不回帖支持!

很陈很冠希 发表于 2014-3-17 10:24

看起来好像不错的样子

暗语幽痕空梦 发表于 2014-3-17 10:24

把封闭的心门敞开,成功的阳光就能驱散失败的阴暗。

善良女人 发表于 2014-3-17 10:24

楼主的帖,我只能无条件的支持!

非洲小白脸 发表于 2014-3-17 10:24

我和我的小伙伴都惊呆了!

小米饭灬 发表于 2014-3-17 10:24

very 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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