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抹笑颜 发表于 2014-3-12 09:27

借钱给女友 律师:是否构成借贷关系 凭借条可索回

  2010年,何女士以买房急需资金为由,向杨先生借款。同年9月、11月,杨先生先后分三次将50万元人民币打入何女士账户。后何女士返还杨先生10万元人民币,余款40万元人民币一直没有归还。多次索要未果,2013年5月份,杨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何女士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何女士辩称,自己与杨先生结识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0年,得知杨先生结婚,气愤之余与杨先生分手。由于双方同居期间,金钱一起使用,故分手时杨先生给自己一部分补偿款,后觉得杨先生给予的金钱过多,退还其中10万元。故自己与杨先生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请求法院驳回杨先生诉讼请求。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先生虽未提交借贷合意的证明,但提供了双方款项交付凭证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何女士虽不认可借贷关系,辩称款项交付系双方同居关系结束时,杨先生偿还何女士的个人财产及赠与何女士的部分补偿款,但对此不能提供任何书面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何女士的主张不予采信,杨先生要求何女士偿还借款,予以支持。故一审判决:何女士偿还杨先生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后,何女士不服上诉。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何女士撤回上诉。  律师观点:  律师姜涛: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杨先生与何女士是否构成借贷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出借方能够提供付款凭证证明付款事实存在,即使不能提供借款合同,也可以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借钱一方否认存在借款关系,但如果不能提供证据否认借款的事实,法院通常不会因为其辩解而采信其没有借钱的意见。也就是说,否认借钱的一方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半顆糖心 发表于 2014-3-12 09:38

人一个时间只能做一件事,懂抓重点,才是真正的人才。

动力火锅 发表于 2014-4-9 04:17

此帖光是标题就深深的吸引了我,点进来一看更是创意十足,好帖配个好回复,我把这很有创意的回复留在此处,也算对楼主的帖子有个衬托.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借钱给女友 律师:是否构成借贷关系 凭借条可索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