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抹笑颜 发表于 2014-3-12 09:23

某汽车公司问题车当新车卖 临沂消费者得知获赔偿

    2013年2月,临沂市民张女士以15.9万元从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双方约定,汽车公司保证所卖车辆为新车。同年5月,张女士到汽车公司进行保养时,发现车辆因被划伤,曾于同年1月份进行过维修;购买的新车成了问题车,张女士向汽车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双倍赔偿。汽车公司则辨称,售车时已将车辆曾有维修一事明确告诉了张女士并降价售车。双方协商未果,张女士将该汽车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汽车公司双倍赔偿。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根据双方约定,汽车公司交付张女士的车辆应为无瑕疵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存在瑕疵,汽车公司就已履行告知义务未提供充分证据,应认定汽车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瑕疵,构成欺诈。遂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请,判决张女士退还车辆,汽车公司双倍赔偿购车款31.8万元。汽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律师说法: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认为:问题车充当新车是汽车经销商的一种严重欺诈行为,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彭海律师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2014年3月15日起,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其中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加大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处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彭海律师提醒:为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消费者在提车前,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上当受骗。

朝三暮四郎 发表于 2014-3-12 10:31

楼主,你某某某个字好像打错了!

属於你的天空 发表于 2014-4-19 14:07

前排顶,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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